依据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0105执664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0105执664号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位于新郑市孟庄镇双湖大道南侧、郑州华南城有限公司东侧四季都会苑4号楼1单元2601(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24)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19207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位雪茹(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