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0184执8204号之二;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0184执8204号之二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靳玲玲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郑韩路南侧,褚庄路西侧维也纳小镇15号楼1单元102(原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10438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靳艳莉(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靳玲玲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