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01执2216号之二;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01执2216号之二及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郑州新兴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祥和路19号康桥·溪月便民店101(原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6)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1582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潘春岗(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郑州新兴置业有限公司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