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因保管不善,将1503009934号他项权证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上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
代理人:毛俊强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