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牛建霞因保管不善,将新郑房权证字第0201002210号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上述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牛建霞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