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登科因保管不善,将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25145号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司登科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