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新郑市浅绘壹心美甲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4MADB77CY2C
负责人:全锦玲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新区管委会新田叁陆零商场2楼L233
我单位于2025年3月11日对你单位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5年5月15日向你送达了(新卫公罚〔202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文件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我单位集体研究决定:
一、撤销新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5年5月15日作出的(新卫公罚〔202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请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原处罚决定书、缴款凭证到新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理退款手续。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