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郑州爱乐美美容美甲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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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安爽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创业路与湖滨路交叉口湖滨一号楼一楼万佳省心超市
我单位于2025年3月12日对你单位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6月6日作出了(新卫公罚〔202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未能与你取得联系。因《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文件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我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撤销新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5年6月6日作出的(新卫公罚〔202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