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0184执1399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0184执1399号之二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孙孟杨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人民路南侧、玉前路东侧庆都花园10号楼1单元301,(产权证书号:豫(2016)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3097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端木祎炀(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不动产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