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0184执1548号之二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0184执1548号之二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根据《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胡卫杰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鸿鹄路199号院富田兴和湾·牡丹苑28号楼3单元2703,(原证号为:豫(2020)新郑市不动产权第6016211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周杰(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胡卫杰不动产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