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新郑市新烟办某烘焙食品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制售蛋糕案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28日,新郑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例行日常监督检查中,在新郑市新烟办某烘焙食品店操作间内发现1瓶复配着色剂(粉色)(标示生产日期20230321,保质期:24个月),1瓶复配着色剂(橙色)(标示生产日期20230130,保质期:24个月),均已开封且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制售蛋糕。经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2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立案后,新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询问当事人及员工,并采取其他相关调查措施,有关违法事实已经调查清楚。
经查,2024年4月10日,当事人以每瓶25元的价格从新密市某食品商行购进2瓶食品添加剂,1瓶复配着色剂(粉色)(生产日期20230321,保质期:24个月),1瓶复配着色剂(橙色)(生产日期20230130,保质期:24个月),共用款50元。2025年3月23日,当事人使用已经超过保质期的复配着色剂(粉色)(生产日期20230321,保质期:24个月)制作“草莓小樱桃”蛋糕,并以标价68元,实收51.38元的价格售出。2025年3月24日,当事人使用已经超过保质期的复配着色剂(粉色)(生产日期20230321,保质期:24个月)制作“我心欢喜”蛋糕,并以标价48元,实收34.54元的价格售出。以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制售蛋糕的货值金额为116元,违法所得为85.92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加工蛋糕并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关于“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制售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依规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复配着色剂(粉色)(生产日期20230321,保质期:24个月)1瓶,复配着色剂(橙色)(生产日期20230130,保质期:24个月)1瓶;
2、没收违法所得85.92元;
3、罚款50000元。
【典型意义】
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会导致食品安全隐患,可能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有利于进一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检查食品原料,及时清理过期食品,避免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原料,确保食品安全无死角,维护公众健康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