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翡凌服装店:
本局于2025年7月14日依法对你店作出《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市监处罚〔2025〕183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店公告送达《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市监处罚〔2025〕183号,内容是:你店2019年4月11日成立后,你店的营业执照被经营者韩艳伟卖给他人。你店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转让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局责令你店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店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请你店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市监处罚〔2025〕183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市监处罚〔2025〕183号
联系人:程康宁、吕潇 联系电话:0371-62490231
联系地址:新郑市人民路中段159号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