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0104执恢247号之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0104执恢247号之一以及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唐楠楠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祥安路6号康桥九溪郡138号楼2单元402(房屋所有权证号:1601025038)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赵得方(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唐楠楠的房屋所有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