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0184执1189号之二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0184执1189号之二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房屋所有权证,根据《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安彦培名下位于新郑市人民路东段渔夫子路东侧易居时代1号楼1单元1122(原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21)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42323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王广超(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安彦培房屋所有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