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0104执恢216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0104执恢216号以及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熊春妞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祥和路36号龙湖上公馆10号楼2单元101(不动产权证号: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21554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李炎军(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熊春妞的不动产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