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代冬霞因保管不善,将豫(2024)新郑市不动产第0020001号的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遗失,现声明上述不动产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代冬霞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