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新执字第1428-2号;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新执字第1428号以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原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李文龙名下位于新郑市新建路街道办事处黄水路西段南侧安居小区18号楼2单元3层3205(不动产权证号/房屋所有权证号:1301007840)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张富太(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