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0184执恢103号之十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0184执恢103号之十一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郑州懿可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薛店镇友谊路7号瑞馨苑1号楼1单元1201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李洪生(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郑州懿可置业有限公司的不动产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