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新郑市创业贷款担保服务中心因保管不善,将豫(2024)新郑市不动产证明第001948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上述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新郑市创业贷款担保服务中心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