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0184执恢135号之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0184执恢135号以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司小英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紫荆山南路2号翰林华府1号楼2601(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21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30880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李洪生(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司小英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