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0184执2337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0184执2337号之二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位于新郑市龙湖镇经四路西侧、纬三路南侧国瑞名仕苑2号楼2单元7层701(权证号码:1501007117)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赵林杰(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