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0184执1408号之二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0184执1408号之二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靳志恒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郑新路西侧,万庄路南侧宏基王朝·樱花园7号楼1单元104,(原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28636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常旭博(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靳志恒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