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张娟、殷挺峰因保管不善,将1301003888-1/1301003888-2号的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遗失,现声明上述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娟、殷挺峰
202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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