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0184执恢103号之五;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0184执恢103号之五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河南省新郑市薛店镇友谊路7号瑞馨苑2号楼3单元103(原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21)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31750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秦静怡(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