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豫0105执字3711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豫0105执字3711号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苑二娟位于龙湖镇经四路西侧、纬三路南侧国瑞名仕苑8号楼2单元1-2层10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1501007400)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杨洪涛(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