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0105执1265号之三;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0105执1265号之三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胡松杰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睿智路9号正商智慧城(A-05)二期45号楼2单元701(原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25)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5526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王殷(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胡松杰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