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刘建平因保管不善,将1301001349号不动产权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遗失,现声明上述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建平
202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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