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李喻喻因保管不善,将豫(2022)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49710号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上述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喻喻
202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