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5)豫1122民初2569号;临颍县人民法院证明书(2025)豫1122民初2569号;临颍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1122执1383号及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122执1383号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孙金豪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孟庄镇双湖大道东路69号华南城中园一组团9号楼2单元604(原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24)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6424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王慧芳(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孙金豪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