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802执恢290号之三;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0802执恢290号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仓城路西段北侧金苑花园1号楼2单元204(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证第0030861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赵明涛(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