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0184执1355号之二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0184执1355号之二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李昊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中华北路西侧二中公寓3号楼3单元303,(原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41509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常旭博(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