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0105执2815号之五;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0105执2815号之五以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祥云路1号浩创·梧桐郡B地块38号楼1单元101(原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23)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59387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周茹(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