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0191执9405号之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0191执9405号之一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黄云龙与杨俊丽名下位于新郑市龙湖镇机场路北侧李垌村西侧富田兴龙郡55号楼1单元1703号(原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601002024-1;1601002024-2)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陈凡凡(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黄云龙与杨俊丽的房屋不动产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