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184执914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0184执914号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李宝娥名下位于新郑市新建办西环路宝利来发展中心1号楼4单元5409,原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401000057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李桂金(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李宝娥的1401000057号房屋所有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