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豫0184执764号之十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豫0184执764号之十二以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郑州新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新烟路西侧、仓城社区南侧壹品蓝湾10号楼1单元103(不动产权证号:豫(2021)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19970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王龙扬(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郑州新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