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0184执2321号之三;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0184执2321号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郭洪昌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鸿鹄路199号院富田兴和湾·百合苑3号楼1单元502(不动产权证书号为:豫(2020)新郑市不动产权第6012942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郑州康净管材有限公司(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不动产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