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豫0105执恢3711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豫0105执恢3711号以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苑二娟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滨湖路55号国瑞名仕苑8号楼2单元101(不动产权证号:1501007400)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杨洪涛(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原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