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0184执恢140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0184执恢140号之二以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刘二伟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市委党校北侧郑韩故城墙南侧锦和嘉苑15号楼1单元101(不动产权证书号为: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52294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蔡冰(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不动产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