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依据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0192执恢679号之七;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0192执恢679号和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刘土金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新烟街道办事处人民路南侧博士嘉园11号楼4层401,(原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101002890)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朱华(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刘土金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