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0192执恢679号之六;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0192执恢679号以及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刘好妞名下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新华路中段南侧祥和盛世2号楼2单元7层703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201001416)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张源(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不动产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