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0191执恢3188号之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0191执恢3188号之一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马汉杰名下新郑市郑新路西侧、宏基花园道路南侧金鼎小区4号楼1单元1层101(房屋所有权证书号:1301006217)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河南恒基光电置业有限公司(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马汉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