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大全:
本局于2025年8月4日依法对你作出《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新市监罚告〔2025〕220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新市监罚告〔2025〕220号,内容是:你于2025年4月30日租用新郑市学院路一江弘城1期 102、103、104 门面房开办了小二哥烩面水饺鲜炒鸡店,未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2025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下达《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新市监责改【2025】12-15号)》,责令你限期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的相关登记。2025年7月1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仍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的相关登记,已超过我局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你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逾期不改正未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拟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你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956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新市监罚告〔2025〕220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件:《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新市监罚告〔2025〕220号
联系人:歹俊伟、秦智军 联系电话:0371-62609001
联系地址:新郑市人民路中段159号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