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王建华因保管不善,将新郑房权证字第0501014689号的房屋所有权证,新土国用(2005)第10157号国有土地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遗失,现声明上述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建华
202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