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肖陆玲因保管不善,将1401014062号的房屋所有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肖陆玲
202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