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0192执679号之六;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0192执679号以及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刘好妞名下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新华路中段南侧祥和盛世2号楼2单元7层703(房屋所有权证书号:1201001416)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张源(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刘好妞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