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0184执6461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0184执6461号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王慧芳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天鹅湖畔小区月季苑21栋1单元3层301,不动产权证号:豫(2023)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17902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高素云(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不动产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