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0184执304号之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0184执304号和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赵伟峰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人民路中段南侧343号,(原产权证号为: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8169)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吴彩霞(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赵伟峰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