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岳香玲因保管不善,将豫(2021)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59513号的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遗失,现声明上述不动产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岳香玲
202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