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0184执2749号之三;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0184执2749号之三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柴秀兰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中华北路东侧、少典路北侧碧水苑6号楼1单元901(不动产权证号: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52584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高小焕(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柴秀兰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