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0105执6358号之三;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0105执6358号以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朱秀苹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滨湖路53号国瑞富贵园71号楼1单元101(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21)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122550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张艺佳(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不动产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0月28日